10.3969/j.issn.1673-9280.2010.03.0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是成功的,但其适用范围仅限制于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违约责任,不包括侵权责任,同时确定最高限额为价金的一倍,都存在缺陷.<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恶意产品损害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也存在部分问题.修订<消法>,应当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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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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