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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09.03.008

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

引用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以此定罪既不符合对该罪的法律解释逻辑,错误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也不利于构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规制体系,未能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实际上,对于存在合理需求的非法集资活动应以"疏导"代替"堵塞",以直接融资手段进行处理.体现在刑法规制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罚,就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代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要达到这一转型,<证券法>中尚需要扩大证券的定义,相应该罪名也应当改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

D9 ;D92

2010-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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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280

11-5594/D

3

2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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