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08.06.007
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检验
对于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对敌意收购采取的多种事前防御措施,应当分门别类,给予不同的法律评价.我国立法还可以借鉴2004年欧盟通过的"收购指令"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股东大会的事后审查"和"反收购措施的冻结和失效"机制.<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草案)试图从国务院条例的立法高度,要求收购人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赋予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恶意收购的广泛权利,对可能的恶意收购规定证监会的强行检查权和严厉的执法措施,加上<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已有的信息披露、部分强制要约和财务顾问制度,确能为防范恶意收购行为提供有效的屏障.在此背景之下,主管机关和法院宜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反收购措施秉持谨慎限制的立场,方能在收购行为的当事方之间维系精巧的平衡.
上市公司收购、反收购、公司治理、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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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F27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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