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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08.05.004

法律实证主义与审议式民主——从哈特到哈贝马斯的法律现代性省思

引用
本文通过对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所隐含的、由拉兹最先发掘和发展出来的,通过"权威"和法律渊源论证法律实证主义基本立场的理论进路进行梳理和评价,指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理论背后隐藏着法律的现代性问题,而哈特和拉兹等人在处理法律的权威性问题时,由于受"承认规则"理论的束缚和干扰,使得他们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将用来打破法律体系刚性结构的司法权当作了说明法律权威刚性结构的典型情境.其后通过回归法律现代性问题的实质内涵和形式内涵,强调从哲学上解决法律现代性内容内涵方面的规范性困境对于坚持法律现代性之形式内涵的重要性.最后,通过引入哈贝马斯处理法律现代性问题的方案,强调一种规范性的法律实证主义进路的可能性,以及此种规范性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审议式民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介绍和评价了哈贝马斯的法律现代性方案对于今后法哲学发展的启发.

权威性行动理由、司法权、法律现代性、基本权利

2

DF0;D90

华东政法学院"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课题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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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2

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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