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07.03.005
论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实体与程序上的理论继受
<物权法>第五编规定了占有制度,在我国物权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第245条规定了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制度.本文力图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完成对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理论继受.首先从规范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中国实践需要上分析了为什么要保护占有,其次分析了墓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的体系、规范目的以及构成要件.最后,从程序法的角度,阐述了在程序法上与墓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相对应的占有之诉,在强制执行法中,根据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人有相应的提出异议与干预之诉的权利.
占有、占有保护、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占有之诉、异议、干预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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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6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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