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渔民:宋至清两湖地区渔税的性质、征收及其演变
两湖地区渔税的性质从南宋的产业税,到元代具有游牧传统的鱼课、明初的生产税,至清代又转变为产业税,经历数变,反映出传统王朝国家如何对有别于种植农民的具有较强流动性的边缘人群实施管理与控制,以及所达到的效果.总体来说,各代王朝中以明代在水域上实施的制度较为严苛,但大体上都没有脱离土地立场的束缚.赤历、湖册、渔户家谱以及官方文献等记载,说明了明代以里甲制度为蓝本编排渔户业甲,并将渔户与办课水域紧密结合,促成了湖主阶层的产生,湖主的岸居生活意味着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的丧失,为国家的统治提供了便利.来自王朝国家的制度从根本上形塑了水域社会,与此同时,渔户等水上活动人群对制度的能动利用则使其具体运行过程及产生的结果又偏离了政府的预期,由此,水域社会发生了类似于土地而又自具特色的演变轨迹.
渔税、渔民、两湖地区、河泊所、流动性、制度与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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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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