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杂税与杂捐之别刍论——兼论杂捐与地方财政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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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杂税与杂捐之别刍论——兼论杂捐与地方财政的形成

引用
咸丰以后,特别是光绪年间,各项财政支出剧增,财政收入变态性增加,新增杂税、杂捐不断涌现.晚清杂税与杂捐的征收是一个突出的现象,关系到财政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晚清新增的杂税、杂捐税种,一般认为,杂税与杂捐同类异名,且有对杂税、杂捐认识混淆的现象.从广义上讲,晚清的杂税与杂捐可以归为“杂税”一类,但杂税与杂捐毕竟有诸多不同:一是杂税的名目较为单一,命名正式,杂捐则往往名目繁杂,命名随意.二是杂税的征收,一般要经过户部的批准,杂捐的征收,大多由地方各州县议定.三是杂税的征收较为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杂捐的征收则具有随意性,多呈现纷乱之象.四是杂税一般由地方统一征收汇解上缴,大多属于中央财政或国家税性质,杂捐则多为地方征收,并为地方所用,大多属于地方财政或地方税性质.

杂税、杂捐、税收、晚清财政

33

F812.4;O6;K25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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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0062

11-359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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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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