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田面权买卖契约形式的演变(1650-1949年)
17世纪之后,徽州出现了田面权分化,并且逐渐形成了活跃的田面权交易市场.伴随这一过程的是,徽州各地形成了专用于田面权交易的契约形式.但是,契约形式的形成、发展,虽然以土地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却并不与土地市场同步.以歙县为例,虽然当地16世纪末已经出现田面权交易,但直到17世纪中后期才形成稳定的专用契约形式.此后,当地存在退型、顶型、交业、卖小买等多种田面权买卖契约形式.通过对《中国地方历史文献数据库》中收录歙县契约文书检索、统计后发现,田面权买卖在19世纪30年代最活跃,经过太平天国战乱后,活跃度逐渐下降.至迟到18世纪40年代,退型契约已成为歙县田面权买卖最重要的契约形式;同时,退型契约应用于完整地权交易的情况逐渐增多,显示出这种契约的使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契约形式反映了乡村土地市场中的权利观念,这种权利观念是基于一定的经济秩序与伦理形成的,这是迄今乡村地权结构研究中尚未充分予以重视的问题.
退批、田面权、租佃关系、土地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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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D0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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