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信用社社员资格之变动——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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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社员资格之变动——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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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社员资格须具备职业、区域、主体类型与性质等四个条件.社员资格的得丧以其享有社员资格为前提,但具备社员资格并不意味着社员必然产生社员资格的变动.社员资格具有专属性,普通入社是农村信用社社员资格取得的唯一方式.农村信用社可以章程或者协议形式取消社员退社的权利,但禁止退社的期限不应当超过5年.

农村信用社、社员资格、村民、程序保障、程序机制

31

扬州大学法学院省法学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商法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协同创新研究”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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