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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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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债权让与是国际保理业务法律关系的核心.对于国际保理中将来发生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效力,建议采取"折衷说",即既需宽容对待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效力,又非无条件地全部承认,而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确认该种债权让与的效力;对于限制转让之应收账款债权办理保理的法律后果,应区分一般民事债权让与和保理等特殊商事行为,对限制让与约定的对外效力做出不同规定.对于一般民事债权让与,该约定对于债权转让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对于保理业务,则该限制性约定绝对不得对抗受让债权的保理商,保理商仍可获得有效债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可能就同一应收账款债权与其他受让人、质权人等当事人发生权利冲突,建议建立应收账款债权让与及质押登记制度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国际保理、应收账敖、债权让与

21

D923.8(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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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0062

11-359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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