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秦律书写形态之异同
文章通过比较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律"、"为都官及县效律"及王家台秦简"效律"的竹简书写形态,认为只有"为都官及县效律"名义下集成的"效律"条文之区分是正确的,王家台"效律"为了明确区分法律条文而使用了特有的符号,睡虎地的"秦律十八种·效律"则无视条文的区分,后面的条文紧接着前面的条文书写."秦律十八种"中常见的"●"符号,并不是表示前后条文之区分的符号."●"符以下的内容是对律文所作的补充,或作为职务手册以备忘的形式附加到了"秦律十八种"上,"秦律十八种"所见"●"符的作用在于提示补充的部分.由此可见,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竹简上并列存在着书写目的不同的二种文书.
秦律十八种、效律、为都官及县效律、王家台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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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17.4(传记)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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