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445.2017.01.015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州、地、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商务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局、文化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烟草专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局:为了有力推动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统一执法思想,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公布)、《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通字”2009” 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青人大常字”2011”9号)等有关规定,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整顿和规范、管理局、办公室、领导小组、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秩序、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公安部、法律监督工作、办公厅、烟草专卖局、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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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D92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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