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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445.2017.01.0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日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土地管理法规、审判委员会、人民共和国、依法惩处、刑法第、数量较大、解释、犯罪活动、定罪处罚、草原法、用途、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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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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