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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292.2013.12.009

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之适用

引用
对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之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条款成为许多拍卖合同纠纷的主要裁判依据,也被称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针对损害拍卖人权益的问题,作者试图从《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的限定解释等方面完善拍卖市场秩序,保护艺术品竞拍者的合法权益。

艺术品拍卖、拍卖法、免责条款

D92;D6

2013-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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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292

11-3352/F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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