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292.2013.12.009
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之适用
对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之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条款成为许多拍卖合同纠纷的主要裁判依据,也被称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针对损害拍卖人权益的问题,作者试图从《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的限定解释等方面完善拍卖市场秩序,保护艺术品竞拍者的合法权益。
艺术品拍卖、拍卖法、免责条款
D92;D6
2013-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