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170.2017.08.030
专利权纠纷案件分析之网络环境下专利纠纷诉讼管辖
近年来,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那么在互联网环境下,发现专利侵权行为时,选择向哪个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专利权人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以一起网络环境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为例,对网络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管辖进行简要分析,以供汽保行业内企业参考.一、案情简介1.案件事实蔡某作为专利号为ZL 2012300645324.2的“保险杠(COMK-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5月23日.2015年蔡某在市场产品调研过程中发现,A公司通过阿里巴巴网站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保险杠.蔡某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在线购买了A公司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并指定将该产品寄送至其住所地台州,整个采购过程有台州市公证书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5)浙台正证字第2647号、第2648号公证书.2015年7月,蔡某在其住所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2)赔偿其经济损失100 000元,并承担公证费1 600元、律师代理费15 000元,合计116 6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8-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