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隔代探望权制度的构建重心
我国在《民法典》第1086条中规定了探望权制度.但是,随着新型探望纠纷的不断出现,该条文所规定的探望权之制度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急需变革.我国在编撰《民法典》草案一,二审稿时曾考虑加入隔代探望权这一概念,用以缓解探望权设定之漏洞.但遗憾的是,因隔代探望权在理论上尚未形成共识,故在婚姻法编三审稿及正式《民法典》中,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但现实来看,隔代探望权的设立仍对我国探望权制度漏洞之弥补有着重要作用.
探望权、隔代探望权、见面交往权、婚姻关系
2021-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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