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
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针对两种存在争议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讨论.第一种是公开的个人信息,第二种是所谓的匿名信息.通过分析本文认为,第一,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应该被排除出该罪的行为对象范围.第二,虽然目前立法中匿名信息不属于该罪的行为对象,但这将导致个人信息处于很高的风险中,未来的个人信息专门立法应当对此予以重新考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匿名信息
D913;D633;A849
2020-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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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