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5070.2019.11.353
诱惑侦查中受诱人之罪责问题——以毒品犯罪为例
司法机关使用诱惑侦查手段打击毒品犯罪效果显著.但就受诱人而言,由于其是在他人的诱惑下实施犯罪的,故存在着一个受诱情节对其定罪的影响问题.受诱人是否对其在他人的诱惑下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性,机会提供型,数量引诱型三种类型,通过区分不同类型下受诱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及分析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案例,明确指出立法中确定诱惑侦查之罪责担当极有必要,这不仅能够有效打击犯罪,还对保障公民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受诱人、刑事责任
D918;I516.074;I109.5
2019-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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