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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5070.2015.13.214

议隐名代理制度——从两大法系对比中研究PECL之规定

引用
隐名代理在英美法和大陆法均得到普遍承认,《欧洲合同法原则》(即PECL)中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这一做法反映了大陆法系代理法对英美代理法的妥协,本文将英美法、大陆法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403条,来进一步了解有关隐名代理的相关问题.

隐名代理、间接代理、两大法系

2015-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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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5070

13-1035/C

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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