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5070.2014.18.151
浅析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依照“契约严守”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但是,如果缔约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客观情况的出现,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合同虽可履行,但履行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关系受到严重破坏,或者合同履行已失去意义,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就有必要形成例外规则,以缓和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苛刻性。此种应对意外情势变更的例外规则便是情势变更原则。我国法律本应当借鉴外国经验,备有应对情势变更之策,不无遗憾的是,我国《合同法》却回避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明文规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民事立法应该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以真正体现现代合同法公平与效益的精神。
合同基础、契约受挫、显失公平、情势变更
D923.6;F291;F741.2
201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69-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