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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5070.2014.14.364

正确认定扒窃罪

引用
扒窃涵义中的“公共场所”是任何人可以随时进入、停留或者离开的场所;“随身携带”包括被害人贴身存放的财物和放置在身边可以随时取用的物品。是否需要窃得财物且窃得的财物是否需要达到一定数额不是扒窃定罪的标准,需要考虑扒窃行为是有所准备的还是一时贪念临时起意的,对于有准备的扒窃行为,无论是否的手或者窃得财物的价值多少,不管是初犯、惯犯都应按照扒窃罪进行定罪处罚,对于因一时贪念临时起意的扒窃行为,应考虑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及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判断,这种情况大多数嫌疑人系初犯或者偶犯,对未得手或者窃得财物价值很小的,可以不做犯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扒窃、立法理由、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定罪

D914;R126.4;D631.2

201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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