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5070.2014.14.355
浅析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
由于《刑八》对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修改,其罪名也相应的演变为污染环境罪。本文也将围绕新罪名的主观要件进行探讨。本文对理论界存在的各种观点作了相关梳理及评析,但是本文最后主张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仍应为过失。为了更加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突出环境法益的保护,在认定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时应当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并且在刑法中应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以实现法益的最大保障。
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过失、严格责任原则
D922.6;X503;G80-05
201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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