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5070.2014.14.330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的思考
新刑诉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使用条件、适用范围、使用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部分学者对其进行公开批评,称是将“双规”“双指”变相入法,犯罪嫌疑人人权会遭到侵害。新刑诉法73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监督、如何保障侦查机关在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检察监督的开展和延伸几方面进行探讨,有益于这一工作更好的开展。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问题、检察监督
D925.2;D669.5;TP311.52
201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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