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5070.2014.14.326
“实际恶意”原则与“公众人物”概念在范志毅案中的运用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确立了名誉权侵权认定的“实际恶意”原则,并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界定了“公众人物”概念,“公众人物”在诉媒体名誉权侵权时,适用“实际恶意”原则,须举证认定媒体在报道前明知事实为错或“罔顾真相”而依然发布。2002年,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中,法官将“公众人物应容忍正当舆论监督造成的轻微损害”写进判词,沙利文案中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与“公众人物”概念首次进入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此后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的认定与审判提供了借鉴,对司法实践有深远影响。
实际恶意、公众人物、名誉权、舆论监督
D923;G210;D669.8
201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58-358,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