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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47X.2007.06.008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应稳步推进

引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实施召回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产品、质量监督、召回制度、试点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国家发展、管理规定、委员会、商务部、改革

F4(工业经济)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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