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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1965.2017.02.021

交易安全视域下我国大数据交易的法律监管

引用
[目的/意义]在实施国家大数据的战略背景下,我国大数据交易刚起步就显示出迅猛发展的势头,但因并未形成规范的交易规则以及大数据交易内在的交易风险,愈发显示出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方法/过程]在分析我国大数据交易的实践情况和大数据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的基础上,认为大数据交易中的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大数据交易平台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结果/结论]基于大数据交易之商事交易的本质特征,认为大数据交易应以交易安全为终极价值目标,以交易安全和数据自由流通为原则,并通过行政法规确立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由政府部门和大数据交易平台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并按照政府部门整体监管、大数据交易平台具体监管的原则各自监管.同时立法中应明确各自的监管范围,明确法律与行业规范的边界,对于交易主体、交易范围、交易价格、交易质量等不同的监管事项,确定法律与行业规范分别监管的范围.

交易安全、大数据、大数据交易、商事交易、交易平台、法律监管

36

D922.294(中国法律)

陕西省软科学项目“交易安全视域下大数据交易的政策环境研究”2017KR

2017-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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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1965

61-1167/G3

36

2017,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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