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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64X.2022.05.002

新《职业教育法》语境下的职普协调发展研究

引用
新《职业教育法》删除"教育分流"规定,并不是要求取消职普分流,而是要求职普协调发展."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的职普协调发展理念主张职普地位、比例、层次等方面的协调,主张职普之间的融通与特色发展.近年来我国职普协调发展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一些地方"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的职普协调发展不足,存在学历刻板偏见、中考职普分流措施不当、职业教育办学层次不高、职普体系沟通不足和职业教育特色弱化等问题.应在新《职业教育法》的指引下,坚持平等理念,提高社会地位;坚持比例协调理念,优化办学条件;坚持层次协调理念,发展高层次职业教育;坚持相互融通理念,构建教育体系立交桥;坚持类型特色理念,保障教育质量.

《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教育分流、协调发展

21

G719.2(职业技术教育)

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23-ZZJH-375

2022-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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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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