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6848.2021.02.006
气候变化:事前规制与责任规则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必要性延伸出一个问题,即气候变化责任在激励温室气体排放者改变其行为方面发挥的作用.温室气体排放责任在公法和私法领域都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细分为国际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公法责任)和侵权法责任(私法责任).法院可以根据特定的管辖权受理公民、法人(例如政府当局、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尤其是非政府环保组织)提起的要求个人和法人(例如国家、政府当局和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文章的中心问题是如何根据公法分配气候责任,以及是否能采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让气候责任在私法领域中发挥作用.法经济学是一种实用性较强的研究方法,它对旨在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法律文书,尤其是具体的规制,包括征税、碳排放交易以及侵权法责任的不同作用给予了高度关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将侵权法责任作为温室气体补充规制的例证.文章通过结合法经济学的相关文献,详细分析了侵权责任的具体运用,指出侵权责任的发展前景及其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侵权诉讼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和国家层面温室气体排放法规的雄心程度.在不久的将来,一个令人振奋的问题是:法官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事前介入气候变化的规制.迄今为止,最棘手的显然是那些发生在已经建立了温室气体减排规制制度,法院制度健全,但某些组织却认为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的案件.
气候法研究;温室气体排放;侵权法;碳排放交易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531118010576
2021-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6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