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森林碳汇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之构建
森林由于具有吸收二氧化碳、减缓全球变暖这一碳汇功能,使得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森林碳汇本身是外部性很强的生态公共物品,其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作保障.国际法框架下的"京都规则"碳汇交易的市场化补偿和我国确立的以国家补偿为主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在应对森林碳汇补偿方面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森林碳汇在发展初期应当确立起由国家补偿、地方补偿、市场补偿和社会补偿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气候变化、森林碳汇、生态效益补偿
DF468.6;X37(经济法、财政法)
2010-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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