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009.2021.17.085
居住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居住权写入《民法典》有利于房屋的多元化利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但由于当前立法对该部分规范较少,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在《民法典》视野下作出合理解释.我国居住权制度应以社会性为主兼具投资性,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为基础功能.其受益主体应限定为自然人,其家庭成员可以与之同住但不是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客体为具备生活居住条件的"住宅"包括住宅的附属设施,设立居住权可以住宅的全部也可以部分设立,所有权人可通过附条件的方式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取得不限于"合同""遗嘱"两种方式,人民法院通过裁判设立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居住权;居住权解释
D923.2(中国法律)
2021-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79-283,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