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009.2018.04.110
此罪还是彼罪?——试论以购买为名拿走手机的司法认定
侵犯财产型犯罪一般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同一行为涉及抢夺、盗窃、诈骗等罪的定性的问题,即对财物的取得是秘密窃取或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是虚构事实使对方处分财物,在理论界争议不断,在实践中各地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也各有不同.审查黄某海在桂乎城区一手机店内以购买为名拿走苹果手机一案的法律定性问题时,意见分歧较大.黄某海没有钱又想拿走手机的情况下,以购买手机为名到店内让店员拿出两台苹果5手机供其鉴别,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黄某海在拿到两台手机鉴别过程中,利用店员准备下班收拾其它物品之机拿着两台手机就逃跑,客观上有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购买、抢夺、盗窃、诈骗
D924.35(中国法律)
2018-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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