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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与劳务关系调整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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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者与雇用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决定着调整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劳务关系只能以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我国立法对于“劳务关系”的定义一直处于缺位状态,究其主要原因,一是理论界对于劳动法理论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和透彻,二是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由于需要解决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等实际问题,以及匹配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务关系的定义在法律缺位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既有的区分标准,如当事人的主体、年龄、工作内容等,从而加剧了立法的混乱。劳动法律规范中的劳动关系,是从传统的民事私法中的雇佣关系逐步演变而来的,这个过程是伴随着产业革命的不断发展而演变的,产业革命使得劳动者对于企业主的人身、经济从属性越来越强,逐步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障劳资双方在实质上的法律平等地位,公权力不得不对劳资关系进行干预调整,从而使得劳动者有了独特的法律地位。本文通过对上述历史演变过程的阐述和分析,对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与因素进行归纳分析,并对我国目前退休返聘的用工关系和学生勤工俭学的用工关系进行分析和评述。

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界定

D261(党的建设)

2014-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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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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