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电力科研单位税收筹划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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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电力科研单位税收筹划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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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继续执行15%的优惠税率,电力科研单位是兼有生产和科研性质的科技性企业,承担着电力系统的技术服务和科技研发等重任,在专业技术队伍和试验装备水平方面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有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降低税收成本;但是,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除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外,也设定了必要的条件,比如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等.对于电网企业的科研机构,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先必须成立独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其次,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提高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比例,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力.鉴于此,本文立足于电力科研单位税收筹划,分析电力科研单位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前后对电网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阐述成立独立研发中心的可行性,为电力科研单位的长远发展做理论上的探讨.

成立研发中心、降低税收成本

DF4;D92

2009-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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