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647.2016.03.022
再探我国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为统一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认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基于我国现有物权变动模式,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剧了《合同法》与《物权法》之间在立法体系上的矛盾.介于我国正在讨论与订立民法典之际,通过解释论疏导无权处分合同与物权变动之间的关系,将《合同法》第51条中的合同解释为“物权合同”,不仅有助于司法实践的合理理解,而且对我国“民法典”之编纂提供一定理论贡献.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物权变动、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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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2016-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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