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647.2008.06.035
论异议登记制度
异议登记,既是一项阻却登记公信力的制度,也是对第三人进行风险警示的制度.笔者认为,在<物权法>中关于异议登记的适用条件过宽,应修改为必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由法院作出异议登记的裁定.异议登记后处分行为的效力,应以异议登记是否正当分为有效与无效两种.在构建异议登记失效制度时,应重点处理好其与民事诉讼的诉前财产保全之间的关系.
异议登记、公信力、财产保全、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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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2(法学各部门)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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