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制度的体系价值与司法适用
案情概要
本案申请人为厦门鲁班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班公司),被申请人为福建鑫铜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铜公司).
2016年10月27日,申请人鲁班公司(甲方)与被申请人鑫铜公司(乙方)签订了《铜雕采购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铜雕(浮雕、组雕、号兵),其中合同价款为230万元.补充协议约定,浮雕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铸造及着色,完成后乙方通知甲方到厂验收.
司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体系价值
D925.1;G250.7;K892
2023-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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