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竞争法私人实施一体化:梦想照进现实?
世界各国的竞争法实施机制由私人实施和公共实施两部分组成.欧盟竞争法主要依赖于公共实施,私人实施非常滞后,竞争违法行为导致的大量损害未能得到有效赔偿.通过2013年的《集体救济建议》和2014年的《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指令》,欧盟将进一步推进竞争法的私人实施.由于担心滥诉现象的出现,在集体救济机制构建方面,欧盟采用了“选择加入”模式和“败诉方付费”原则,拒绝整体引入胜诉酬金制和惩罚性赔偿.为了实现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协调,指令在引入证据开示制度的同时对宽大声明与和解声明的开示做出了限制,鼓励合意性纠纷解决方式的采用,明确了先前决定与后继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对集体救济模式选择的过于保守、激励效果的严重不足以及制度引入的碎片化,使得欧盟竞争法私人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欧盟、竞争法、私人实施、集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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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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