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乎?条约乎?--对《欧盟宪法条约》的法理学分析
<欧盟宪法条约>在法理上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欧盟宪法已经具备了主权国家宪法的一些属性,其功能超越了国际组织的章程,更接近主权国家的宪法;其形成过程带有一定的”民主性”;其形式和内容都具有主权国家宪法的一些特征.另一方面,欧盟宪法本质上仍然没有脱离国家间条约的范畴,欧盟制宪的目的不是建立一个新型的主权国家,宪法产生的基础和程序仍然是国家间的合意,具体内容也更多地体现了国际组织章程的性质.欧盟宪法的两重性是由欧洲一体化发展的现实状况决定的,是欧盟在面对主权障碍时妥协折中的产物.欧盟条约的宪法化对国际组织法、区域国际法乃至整个国际法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它开国际组织宪章宪法化之先河,为国际组织法律化提供了思路和模式;其规定大大超出了一般区域国际法的基本规范,为其他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借鉴,推动了区域国际法的发展和创新;欧盟宪法的产生开创了一个民族国家体系与超国家治理并存的新时代,对走向全球治理的国际法也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欧盟宪法条约>、条约宪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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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外交、国际关系)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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