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条约下的针对成员国之诉
针对成员国之诉是因欧共体成员国未能履行欧共体条约的义务而引起的诉讼,欧洲法院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实践中,针对成员国之诉多数由委员会提起,遵循欧共体条约第169条所规定的程序解决.依据欧共体条约第169条,由委员会提起的针对成员国之诉包括4个阶段,即非正式磋商、发送正式通知函、作出说明理由的意见及提交法院裁决.针对成员国之诉对于确保成员国遵守欧共体法,统一实施欧共体法乃至推动欧共体法制建设发挥着巨大作用.
欧共体条约、针对成员国之诉、欧洲法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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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6.7(世界经济、国际经济关系)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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