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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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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发布了公告,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 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 1020号)废止.

国家标准、税务、生物有机肥、产品、行业标准、增值税政策、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执行过程、执行标准、财税、新标准、财政部、文件、通知、批复、国税、公告、废止

F81;TP3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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