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山东省政府令第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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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山东省政府令第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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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督.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报酬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销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质量安全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监督管理、山东省、管理规定、政府令、省政府

TU712+.2;F304.3;S48

2014-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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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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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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