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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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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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超期使用、绿色食品、质量标志

F323(中国农业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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