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五)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超期使用、绿色食品、质量标志
F323(中国农业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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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超期使用、绿色食品、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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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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