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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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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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丰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D922.4;F203;TS207

2010-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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