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信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级别,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被定性为一级召回,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召回管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F273.2;D923.8;F426.471
2015-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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