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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8977.2013.03.010

对规模化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再思考

引用
近日,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这不仅反映出部分养殖户法规意识和防疫意识的淡泊,也暴露出病死猪处理监管上的漏洞. 国家对病死猪的处理有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规模化猪场、死猪、动物防疫法、检疫、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运输、法规意识、疫区、死因不明、经营、法律条文、动物疫病、动物产品、处理、养殖户、黄浦江、国务院、贮藏、屠宰

S85;S82

2014-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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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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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8977

11-5565/S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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