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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生态保护的制度性缺陷与农民生态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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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保护在法制体系中被边缘化、农村生态资源权利主体虚位、农村生态损害缺乏救济机制,是我国农村生态保护陷于困境而面临的制度性难题.只有在立法上明确农民对农村生态资源的权利主体地位,赋予农民对农村生态的保护利用、知情参与、救济等权利,使农民可以基于自己的生态权益在立法上争取发言权,才是解决农村生态问题的长效机制和根本出路.因此,我国立法应尽快规定农民生态权,并保障农民生态权各项权能的实现.

农村生态、生态资源、农民生态权、立法

34

F323.22(中国农业经济)

河南省政府2012年度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新农村建设法治问题研究"B332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3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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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275

43-1132/S

34

201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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