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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5480.2016.03.005

农药标签与农药产品警示缺陷的侵权责任——从裁判文书看我国司法对农药标签的认知

引用
农药标签记载标明农药产品的性质、特点等基本属性,是传递农药使用技术服务信息、指导农药经营者正确经营的不可替代的途径,也是农药产品警示缺陷的重要构成要件.本文以宝带苄嘧·异丙隆(草大帅)案、永农杀扑磷(融蚧)案和仙隆百草枯案等3起经省高级法院再审裁定或指定再审的裁判文书为例,对农药标签与农药产品警示缺陷的侵权责任进行探讨,提出了农药产品警示缺陷责任的认定、归责与损害赔偿的判断思路,对完善我国农药标签管理提出了建议,对解决农药纠纷也具有参考意义.

农药标签、产品警示缺陷、裁判文书

37

S482(农药防治(化学防治))

2016-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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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科学与管理

1002-5480

11-2678/S

37

201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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