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秦律中的田租征收事务
土地税的主要内容是指田租的征收.秦简公七年,“初租禾”,这是秦课收实物田租的开始,后来,田租征收方面的法规不断发展、演进,有关于田租的征收单位、征收标准与处罚措施等事项在睡虎地、岳麓、里耶、龙岗等秦简中有着不同程度的体现.征收单位上,刍槀税以“顷”计征,田租以“亩”计征.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中只见过错因素,而秦时则不同,它既采用身份因素也吸纳过错因素,身份与过错因素分别影响了征收标准与处罚措施的施行.在规范缴租者与收租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当时是以刑罚保障之,多见龙岗秦简.
土地私有权、田租、刍槀税、征收单位、征收标准、处罚措施
K232(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2015-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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