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Ⅱ)(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第四章推广使用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机械化、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械产品、推广使用、农业发展、经营组织、国家支持、先进性、适用性、证明、试验、生产、农民、地区
D02;F27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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