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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主体研究——关于《反垄断法》第56条的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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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56条农业适用除外主体规定语义模糊,解释论难以廓清.该条蕴含着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扶持农业发展双重立法目的 ,分别体现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然从当前实践质效来看,双重立法目的 不仅使条文含义模糊加剧,且滋生内在矛盾.综合《反垄断法》内在逻辑、农业现代化发展路径及域外实践经验多重因素,更宜坚持保护农业生产者这个单一立法目的 ,对诸如扶持农业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立法目的 予以舍弃.为此,建议将《反垄断法》第56条中"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表述修改为"农业生产者及其经济组织".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农业生产者、农村经济组织、反垄断法修改

D923.41;F303;G71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安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

2022-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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